在刑事辩护领域,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了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对象。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十六年的执业经验,承办案件数量逾1000件,其中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占比约50%。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在侵权比对方面,李鉴春律师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鉴春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又如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件,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介入,确认万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然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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