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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擅用举证责任规则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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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0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志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092507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41319376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15年诉讼和非诉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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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志静律师拥有超十五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民商事领域。在劳动纠纷处理上,她善于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维护劳动者权益,承办案件超56件,专业能力获认可。
一位擅用举证责任规则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律师

高志静律师自202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5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是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同时担任高碑店市世纪路社区普法律师。她硕士学历,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6件,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劳动纠纷领域,她凭借对举证责任规则的精准运用,为众多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曾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XX于2024年1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投标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工资5500元。2025年8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调岗降薪,双方未达成一致,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委托高志静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已签劳动合同但原件丢失,系申请人自行离职。

仲裁审理中,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劳动合同签订事实争议较大。高志静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申请人梳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调岗降薪的事实。根据劳动法领域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于一些关键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应由用人单位提供。高志静律师要求公司提供这些证据,然而公司却拒不提供。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应承担不利后果。高志静律师抓住这一要点,在仲裁过程中主张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组织质证,核查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最终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378.49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264.37元,驳回其他请求。裁决理由明确指出,双方无充分证据证明离职原因,视为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主张已签劳动合同但无证据证明,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高志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她对举证责任规则的熟练运用和对劳动法领域的深入理解。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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