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现担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曾在2010-2012年被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聘请为经济法学特聘讲师。
李鉴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职务犯罪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
在众多案件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展开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构成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鉴春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即便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独特的双向思维,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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