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罪名定性、犯罪数额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原审法院认定M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甲X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乙X参与敲诈勒索4起,金额35.5万元。甲X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甲X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同一位严谨的侦探,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精准地指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同时,他还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等观点。在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辩护意见,将甲X的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刑期从十年降至五年,非法经营罪部分不变,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
在另一起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的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李建鹏律师通过仔细梳理证据,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他在庭审中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虽甲仍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仅被判处了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
李建鹏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用专业和智慧书写着精彩的法律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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