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系施XX与被告林X的婚生子。施XX与林X协议离婚后,被告林X自2010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未支付任何生活费,且原告现生活和学习费用大幅增加,原定800元已无法满足需求。江颖静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主张部分红包、衣物支出应抵扣抚养费,江颖静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抚养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直接抚养方,其他赠与行为不能当然抵扣,最终被告接受104000元的欠费金额。同时,江颖静提交杭州市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原告年龄增长带来的实际开支增加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和被告接受200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高于原请求的1500元/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在岳X与杭州余杭xxx美容生活馆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岳X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保,还多次罚款及克扣工资,离职后也未支付工资。岳X委托江颖静律师(法律援助)处理此案。江颖静整理打卡照片、工资流水等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岳X6000元,岳X放弃其他请求。此案反映了美容、服务等行业常见的劳动用工问题,江颖静通过专业处理,帮助劳动者快速回笼部分款项。
在曹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江颖静作为被告人曹X的辩护人,指出被告人曹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一贯表现良好,自侦查阶段起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被告人曹X适用缓刑,体现了江颖静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江颖静律师秉持“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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