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与被告郑某曾于2021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自称已离婚,可被告后来发现原告实际仍处于已婚状态,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23年8月12日,被告在其抖音账号“小子”上发布了一条短视频,视频中人物面部已作马赛克模糊处理,未显示原告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视频下方的评论内容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后果……如果他个人不用欺骗的方式和他家人联合骗钱,没人会这样对他……”等内容。在原告提起诉讼前,被告已将该视频设置为私密状态。然而,原告主张该视频虽经马赛克处理,但仍有部分人认出系其本人,导致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并称被告还通过短信、微信进行威胁,另有两份含有其身份证、结婚证信息的视频系被告发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告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为其代理此案。黎芳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该律所的主办律师,同时还是一名婚姻家庭咨询师。她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
黎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重点围绕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抗辩。首先,她仔细分析案涉视频,发现视频中人物面部已被马赛克处理,未出现原告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视频及评论内容虽带有情绪表达,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词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其次,她及时引导被告在诉前将争议视频设为私密状态,固定“已停止传播”的事实,有效阻断原告主张“持续侵害”的可能。针对原告主张的“含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黎芳律师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并指出其无任何证据支持,实现关键事实上的“反杀”。此外,她还向法庭充分揭示原告在婚恋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降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信度,强化被告行为的可理解性。
在法律中,名誉权侵权有严格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条件。黎芳律师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经过法庭的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不仅为被告避免了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潜在赔偿风险,也体现了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严格证明标准。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再次认识到,在处理名誉权纠纷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侵权构成要件。同时,也提醒大家在网络言论中要注意合法合规,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像黎芳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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