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缪X某收到江北区人民法院传票,某建设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缪X某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代理此案。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对劳动争议处理有丰富经验。
该案件中,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任项目经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3月4日,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期望为由,发《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X某简历造假、未按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法。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基于此,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这一思路的确定得益于朱秀芳律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为打好这场官司,朱秀芳律师指导当事人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收集反驳证据。比如,针对“简历造假”,缪X某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对高级工程师证书工作单位提出异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工资支付记录显示缪X某无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劳动者而言,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应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对用人单位来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为类似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思路,即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法院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愈发严格。此类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朱秀芳律师在本案中的举证思路和抗辩策略,为律师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同时,也反映出法院在审理劳动纠纷时,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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