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某文化艺术公司负责人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立案侦查。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等业务,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侦查初期,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B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按个人犯罪且数额巨大认定成立,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缓刑可能;即便按单位犯罪,100万元也是“情节严重”分水岭,会跳档加重量刑。周文达律师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作10余年间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精细化办理,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600件,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辩护。他接受B某家属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处理。
案件类型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周文达律师代理被告人B某。案情具体为,B某与国外供货商共谋,通过水客带货、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三种模式走私乐器。水客带货方面,将本应一般贸易申报的300余支乐器通过多地旅检渠道以“蚂蚁搬家”式携带入境;低报价格则是伪造合同、发票压低申报价格进口50余支同类乐器;伪报贸易性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核心诉求是为B某争取缓刑,避免实刑。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主体定性难,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认定B某个人犯罪,因其对接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二是税额核定复杂,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一旦被法院采信,即便认定单位犯罪,B某仍面临三年以上实刑。而且核定税额中存在数量重复计算和未剔除合法交易的问题。
周文达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主体定性上,从单位犯罪展开体系化论证。指出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业务,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日常运营;公司合法注册、具备资质且非为犯罪设立;涉案行为是B某作为单位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还检索并提交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和案发当地同类不起诉/缓刑案例,引导检察机关认定单位犯罪。在税额核减方面,严格依据法律对《海关核定证明书》实质审查,指出存在数量重复计算和未剔除合法交易的问题,向检察机关提交详细法律意见,促使海关重新计核,将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构建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合规整改、类案支撑的立体化从宽体系,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指导公司全额退缴税款,启动企业合规整改,提交类案及不起诉意见,证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案件结果是,检察机关采纳单位犯罪意见,将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海关重新计核后核减近15万元。检察机关作出量刑建议,被告单位罚金95万元,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B某获缓刑,未上诉。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在主体认定上,为类似民营企业因合规意识不足、被境外供货商误导实施的走私行为,优先认定单位犯罪提供了参考,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税额核减方面,展示了对《海关核定证明书》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性和方法,提醒律师在处理走私案件时要严谨审查证据。对于企业合规整改,为涉案企业提供了可行的整改模式,有助于企业在犯罪后修复法益、重新合规经营。在量刑方面,明确了单位犯罪和偷逃税额临界值对量刑的重要影响,为类似案件争取缓刑提供了思路。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起案件反映出法院对经济犯罪案件中企业主体性质和税额认定的审查更加细致。对于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更倾向于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和社会影响,优先认定单位犯罪,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对企业发展的支持。律师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应注重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善于运用类案和政策依据,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同时,企业也应重视合规经营,在涉案后积极配合整改,以减轻刑事责任。周文达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为B某成功争取到缓刑,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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