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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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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7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衣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71014039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865609766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一、名校硕士出身,理论功底扎实 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大法学院的系统训练,使其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 二、案件承办量逾千件,实战经验丰富 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曾参与涉案金额超3亿元的烟台某公司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代理某小额贷款公司系列民间借贷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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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供货后收不到货款,能让未出资的股东担责吗?”这是某个体工商户遇到的难题。在商事纠纷中,要让股东为公司债务担责并不容易,不仅要证明股东未出资,还要应对被告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证据效力等方面的抗辩。衣超律师接受委托后,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主体资格,援引生效判决论证股东责任,结合交易习惯固定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未出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在商业活动中,各类纠纷时有发生。下面来看几起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衣超律师代理的案件,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衣超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处理过各种复杂的法律事务。

先看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与被告龙口XX公司、龙口XX公司、杜XX等被告存在保证合同纠纷。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龙口XX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龙口XX公司与山东XX银行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担保费150000元未付,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等事项。同时,原告与各被告分别签订或出具了相关反担保文件。然而,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龙口XX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原告先后8次垫付利息合计人民币295348.44元。2018年5月30日,山东XX银行提前宣布借款到期,并自原告处扣划了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85451.42元。至此,原告累计承担保证责任金额为XXX元,但被告龙口XX公司未在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两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其他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的核心诉求是:判令被告龙口XX公司支付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380799.8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X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判令被告龙口XX公司支付担保费150000元;判令被告龙口XX公司支付违约金XXX元;判令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等对上述合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存在几个办案难点。其一,被告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增加了案件事实查明的难度。其二,部分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影响了原告实现抵押权的保障。其三,原告请求的后续利息与违约金存在重复主张的问题,需要合理处理。

衣超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确保这些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对于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证据,衣超律师积极向法院主张其证明力。在处理后续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上,衣超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阐述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认定被告龙口XX公司应偿还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和担保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后续利息的请求。

类似的取证和诉讼策略思路,在另一起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案件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入库单一份,由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较为复杂。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其次是股东责任认定,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最后是证据效力问题,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

面对这些难点,衣超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提交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论证股东责任时,他援引已生效判决,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证据效力问题,衣超律师指出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主张其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有一起电梯安装合同纠纷案。2017年5月19日,烟台电梯有限公司与烟台衣服饰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安装运输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安装调试电梯,合同总价款51000元。公司按约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其中一台型号为LTW800/1.0-VF的电梯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9000元未支付。2018年7月16日,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证明》,委托烟台XX山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代其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9000元,但该款项始终未实际支付。

2021年7月,公司委托衣超律师向XX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欠款,但公司以电梯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并主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协商未果,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9000元、违约金5100元及律师费7000元,并要求服务中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众多,包括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安装费及运费19000元、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5100元、公司主张的律师费7000元是否合理、服务中心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以及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衣超律师展现出了精准的案件分析能力。他深入研究《设备安装运输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他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设备安装运输合同》《委托付款证明》、律师函、验收报告、律师费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公司欠款的事实及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针对公司提出的电梯未验收合格、诉讼时效等抗辩理由,衣超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提出了有力的反驳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给付公司安装费、运费19000元、违约金5100元及律师费7000元,驳回公司对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衣超律师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能够从散落的材料中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如在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仔细审查各类合同和凭证;在股东未出资案件中,通过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援引生效判决等方式,完善证据体系;在电梯安装合同纠纷案中,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时机把握上,衣超律师能根据案件进展适时采取行动。例如在电梯安装合同纠纷案中,及时发送律师函催讨欠款,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律适用突破方面,他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如在股东未出资案件中,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为原告争取权益,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实践意义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合同纠纷,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反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于股东未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对于判断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至关重要,同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直接影响案件的胜负,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则和交易习惯来认定事实和判断证据效力。

结尾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供货后收不到货款,在衣超律师的帮助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和证据组织,让未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衣超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通过提交有效证据、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无论是在证据收集和重构方面,还是在法律适用和诉讼时机把握上,衣超律师都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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