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从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辩护策略至关重要。以常见的非法集资和寻衅滋事案件为例,不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非法集资百亿元案件中,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公开宣传投资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亿元。杨XX先后担任多个职务,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负责的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开庭审理前,与杨XX沟通后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未被羁押期间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提出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指出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未达到自动投案的自主性,不构成自首;其协助辨认门牌号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案例中,陈晓伟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通过会见杨XX获取案件细节,阅卷了解案件全貌。在证据链搭建上,试图将杨XX的行为与自首、立功等情节建立联系。庭审策略上,充分准备辩护意见,围绕关键情节进行辩论,但最终部分意见未被采纳。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律师在辩护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标准,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另一起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虚假宣传外汇交易技术服务,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1.55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认为证据对行XX不利,提出辩护意见:行XX受雇于公司和他人,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也应按参与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系主犯。虽行XX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在这起案件中,陈晓伟律师通过会见行XX收集案件信息,阅卷分析证据。证据链搭建方面,试图证明行XX的从犯地位和从轻情节。庭审策略上,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辩护,但最终由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原因,未能改变较重的判决结果。此案例凸显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准确认定罪名和区分主从犯的重要性。
还有一起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2023年7月3日晚上,张X酒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持钥匙划伤多辆车,损失价值九千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张X,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使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方面指出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客观方面说明其行为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且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危害后果消失。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在这起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在证据收集上,通过会见张X、与受害人沟通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证据链搭建方面,将张X的主观状态、行为后果等与不起诉条件建立联系。庭审策略上,在各个阶段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交有力的法律意见书。该案例表明,对于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通过有效的辩护和积极的赔偿等措施,有可能争取到较好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陈晓伟律师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都能根据案件特点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积极收集证据、搭建证据链、进行庭审辩护。虽然在部分案件中未能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但都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等都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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