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许XX(化名)是原告,她是19XX年出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是某XX公司。
许XX原本有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的4间私房,建筑面积82.2平方米。2008年X月X日,她和某XX公司签了《房屋拆除及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她把房屋交给公司拆除,项目建成后,开发商要给她交付一层位置好、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补偿;在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前,公司要免费提供一间不低于40平方米、临王府井大街的临时商业房;任何一方迟延履约,要向守约方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
协议签了后,许XX按约定交了房,公司也提供了临时商业用房。可2017年,这临时商业用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除了。之后,公司既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临时商业用房,也拿不出解决方案。许XX接到这样的结果,心里特别着急,每天都愁眉苦脸,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许X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高律师代理这个案子。李同红律师是在许XX陷入困境后接受委托的。
李同红律师接手后,做了不少工作。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本案的核心争议:某XX公司是否违约,违约金计算期间和损失赔偿数额。
首先,他确认合同效力及违约事实。双方签的《房屋拆除及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公司提供的临时商业用房被拆后,没再提供符合约定的房子,也没解决方案,这构成违约。
接着,他采取连续三次诉讼策略。因为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他分阶段起诉,每年分别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2018年第一次诉讼,主张2017年X月XX日至2018年X月XX日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判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上诉和申请再审都被驳回。2019年第二次诉讼,主张2018年XX月X日至2019年X月XX日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又判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上诉还是被驳回。2020年这次是第三次诉讼,主张2019年XX月X日至2020年X月XX日的违约金36.5万元及经济损失68.77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辩称项目未动工是XX部门调整所致,自己也是受害者,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李同红律师指出,合同违约条款明确,公司没按约定提供临时商业用房是事实,XX调整不能免责,之前两次生效判决也认定了相似期间的违约事实,公司应担责。
对于损失赔偿数额,李同红律师主张要综合考虑公司违约情形、实际损失、市场预期利益等因素来确定。
最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3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驳回许XX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公司负担4440元。此前两次诉讼,公司上诉都被驳回,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许XX原本担心一分钱都拿不到,没想到通过李同红律师的努力,三次诉讼累计获得超百万元赔偿。打官司就是要靠专业的策略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这个案子能成功,靠的就是李同红律师对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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