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海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而被告已就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涉案80,000元为原告之子与被告合伙期间的投资款,而非原告对被告的个人借款。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刘海平律师细致的工作和专业的法律运用。自2020年执业以来,刘海平律师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此次接受被告范某委托后,他凭借丰富的经验,迅速确定了“否认借贷关系、证明款项属于合伙投资”的核心代理方向。
刘海平律师工作的第一步是紧扣“借款合意缺失”这一核心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于是,他在答辩及庭审中明确指出,本案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但双方既无借条、借款合同,也未曾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且在转账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原告也未曾催告,不符合一般借贷常理,主张举证责任应在原告方证明合意存在,而被告方仅需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说明。
接下来,为证明涉案款项的真实性质,刘海平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多组证据,构建“合伙关系-投资款用途”完整证据链。一方面,他提交了证明“某车行”由原告之子与被告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包括工商信息、门店信息、双方就店铺经营事宜的长期微信聊天记录、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转账记录等,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实质合伙经营事实。另一方面,重点举证了收到80,000元转账后,该款项的即时流向。通过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采购订单等证据,清晰展示了款项从“原告账户→被告账户→合伙业务采购支出”的完整路径,有力证明了该笔款项投入合伙经营的实际用途。
最后,在庭审中,刘海平律师敏锐地抓住并引用了原告之子在后续微信沟通中提及“那里面有我老爸的钱,要算一下账”的陈述,指出该表述指向的是合伙结算纠纷,而非主张债权,进一步削弱了原告关于“借款”的主张。同时,他围绕上述证据链,系统性地驳斥了原告的主张,将对方试图将款项与被告个人的其他生意混为一谈的指控,通过证据区隔开来,始终坚持涉案款项与原告之子、被告二人的合伙经营具有直接关联性。凭借这些精准的策略和专业的法律运用,最终扭转了局面,赢得了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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