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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8万款项从“借款”到“投资款”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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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7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海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0人 执业6年
律所: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2010173518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500185248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刘海平律师,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行业二十余年,拥有大量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的实务办案经验,并具有丰富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代理胜诉多起复杂疑难纠纷案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诉讼纠纷及刑事辩护,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公司股东纠纷处理深有研究。以细心、专业、高效的办案特点,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获得了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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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三年,刘海平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承办案件超百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胜诉15件,合同纠纷胜诉20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海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而被告已就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涉案80,000元为原告之子与被告合伙期间的投资款,而非原告对被告的个人借款。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刘海平律师细致的工作和专业的法律运用。自2020年执业以来,刘海平律师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此次接受被告范某委托后,他凭借丰富的经验,迅速确定了“否认借贷关系、证明款项属于合伙投资”的核心代理方向。

刘海平律师工作的第一步是紧扣“借款合意缺失”这一核心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于是,他在答辩及庭审中明确指出,本案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但双方既无借条借款合同,也未曾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且在转账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原告也未曾催告,不符合一般借贷常理,主张举证责任应在原告方证明合意存在,而被告方仅需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说明。

接下来,为证明涉案款项的真实性质,刘海平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多组证据,构建“合伙关系-投资款用途”完整证据链。一方面,他提交了证明“某车行”由原告之子与被告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包括工商信息、门店信息、双方就店铺经营事宜的长期微信聊天记录、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转账记录等,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实质合伙经营事实。另一方面,重点举证了收到80,000元转账后,该款项的即时流向。通过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采购订单等证据,清晰展示了款项从“原告账户→被告账户→合伙业务采购支出”的完整路径,有力证明了该笔款项投入合伙经营的实际用途。

最后,在庭审中,刘海平律师敏锐地抓住并引用了原告之子在后续微信沟通中提及“那里面有我老爸的钱,要算一下账”的陈述,指出该表述指向的是合伙结算纠纷,而非主张债权,进一步削弱了原告关于“借款”的主张。同时,他围绕上述证据链,系统性地驳斥了原告的主张,将对方试图将款项与被告个人的其他生意混为一谈的指控,通过证据区隔开来,始终坚持涉案款项与原告之子、被告二人的合伙经营具有直接关联性。凭借这些精准的策略和专业的法律运用,最终扭转了局面,赢得了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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