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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路径与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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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5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恒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711367948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805827101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业至今,累计经办案件近3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民商事、刑民交叉等复杂综合性案件,尤为专精于人身损害类型案件(交通事故、工伤、医疗损害等)、保险(火灾)类型案、刑民交叉(以刑助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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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恒妮律师擅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等复杂民商事及刑民交叉案件,能另辟蹊径突破常规难题。

王恒妮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经办案件近3000件,是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她拥有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教育背景,持有医师资格证与律师执业证双证,是兼具医学与法学双重专业背景的复合型律师。在众多案件中,她处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极具代表性。

通常情况下,在这类涉及劳务关系认定的案件中,若被告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常规的处理思路是围绕合同形式、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举证和辩论。很多律师会着重从书面合同约定、工作成果交付方式等角度去证明或反驳劳务关系的存在。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王恒妮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组织了一系列独特的证据,如记载工作时长、报酬标准的“送货单”,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报酬的记录等。凭借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死者谢某系长期受被告方管理人员指派、按小时计酬提供劳务的事实,且其工作内容技术含量低,接受被告方的安排和监督,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非独立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

按照常规的处理方式和证据收集方向,可能很难清晰地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最终结果可能是法院无法明确认定劳务关系,导致原告难以获得理想的赔偿,甚至可能败诉。但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原告方关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认定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与常规可能出现的结果相比,王恒妮律师通过独特的证据组织和论证方式,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百万元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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