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开启了张丽律师首次独立办案的征程。原告张XX主张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接案后,张丽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她先是仔细研究原告提交的材料,试图从中找到破绽。接案第2天,她开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关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以及退休年龄法律条文。接案第3天,张丽律师向律所里经验丰富的前辈请教此类案件的辩护思路,前辈建议她可以查找类似案例作为参考。于是,张丽律师开始在各大法律数据库中搜索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详细记录这些案例的裁判观点和依据。
庭审中,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张丽律师在辩论环节,有条不紊地引用之前查找的多地法院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虽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遂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结案后,张丽律师在笔记本上记下:“案例引用是增强抗辩理由说服力的有力武器。”这次经历让张丽在后续办理民商事案件时,都会先去查找类似案例,从中汲取经验和灵感,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力的辩护。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张丽律师还办理过其他多起案件。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的纠纷案以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以及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张丽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在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她作为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法学学士,曾为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基金公司、投融资高净值人士等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她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案件,同时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的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还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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