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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峰接手合同纠纷被告案,判决无需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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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4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秀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231065218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580155464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曾就职于一家行业领先的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公司总规模在500人以上,在职期间累计从事过100多家各类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涉猎传统汽车制造、服务业、建筑工程、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汽车租赁、互联网交易、直播演艺、教育服务、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 在诉讼业务方面,主要擅长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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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开始执业的王秀峰,首次独立办理合同纠纷被告案时,面临原告主张欺诈、要求多被告共同赔偿等难题。经详细审查证据、论证法律关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被告无需赔偿款项,为后续类似案件积累了应对经验。
王秀峰接手合同纠纷被告案,判决无需赔偿款项

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引发的纠纷,将王秀峰推到了法律纷争的前沿。王秀峰是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是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

接案第1天,王秀峰拿到了案件材料。原告重庆某公司主张重庆某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还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同时,原告主张其他被告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王秀峰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欺诈是否成立。

接案第3天,王秀峰开始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他查阅了食堂经营协议商铺租赁合同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以及终止协议等文件,发现重庆某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也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

立案后第5天,王秀峰准备了详细的答辩状。他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出发,阐述了被告无需承担责任的理由。在答辩状中,他指出合同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某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庭审当日,王秀峰沉着应对。他在法庭上清晰地陈述了被告的观点和证据,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王秀峰的观点。

判决结果出来,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结案后,王秀峰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对于合同纠纷,要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这次经历对王秀峰后续办案产生了具体影响。之后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时,他都会先仔细审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个环节,从合同条款中寻找关键证据,判断欺诈等主张是否成立。同时,他也更加注重对法律规定的运用,为客户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分析和辩护。

除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王秀峰还办理过其他类型的案件。在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中,他代理上诉人杨。一审时杨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赔偿损失,但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王秀峰接手后,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最终在二审中成功认定张X构成欺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张X还赔偿了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王秀峰也多次帮助客户成功拿回款项。如在宋X与颜、胡合同纠纷案中,他帮助宋X拿回剩余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在周与重庆某艺术有限公司等的案件中,帮助周拿回14万余元的服务费。执业至今,王秀峰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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