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表汇总表,成为了张玥律师首次独立办案的关键线索。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某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某某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被欠劳务费17649元。
接案第1天,张玥开始了解案件全貌。她得知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原告款项。而且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某某。张玥意识到,理清各方责任是关键。她开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找类似案例,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接案第3天,张玥仔细研究各方提交的证据。王某某提交的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以及蒋某某提交的结清承诺书,都被她反复查看。她发现,四川建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某某,这可能是承担清偿责任的关键依据。
立案后第5天,张玥申请了调查令,进一步收集证据。她走访项目现场,与相关人员沟通,获取了更多关于工程分包和工资支付的细节。她还向有经验的律师请教,确保自己的诉讼策略正确。
庭审中,被告各方开始答辩。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某某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张玥沉着应对,依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和法律规定,逐一反驳被告的观点。她指出,四川建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某某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某某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某某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某某承担。
结案后,张玥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理清法律关系,找准责任主体,是处理劳务纠纷的关键。”这次经历让她在后续的劳务纠纷案件中,更加注重对工程分包关系和责任主体的审查。张玥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在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她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还有三级心理咨询师证,能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需求,以专业温情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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