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意见切入,在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中,鉴定显示被害人吴女士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关键细节为案件走向埋下伏笔。
张廷春律师自2015年执业,是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深耕江苏镇江句容及周边,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在这起故意杀人案中,他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徐先生系犯罪未遂。因为虽然徐先生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徐先生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律师向法庭阐述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主动求死,被告人出于同情和怜悯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推动法院认定“情节较轻”,为适用缓刑奠定基础。最终,徐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类似的专业操作也体现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2018年5月8日至9日,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先生经营的蛋糕房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64㎎/㎏,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张廷春律师协助高先生积极与公益诉讼方沟通,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体现了高先生真诚悔罪的态度。同时,律师充分利用高先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成功说服法庭适用缓刑。最终,高先生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重大责任事故案中,2017年12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害人梅先生在句容市宝华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布料机上作业时,因布料机中心失去平衡发生倾斜,从布料机大臂机上跳下,跌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先生作为楼栋长,未严格履行栋长职责,对本栋楼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张廷春律师精准认定陈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积极展示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的情况,充分体现陈先生的认罪悔罪态度。最终,法院对陈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先生受他人相邀,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参与取款,涉案金额达174700元,属于“情节严重”。张廷春律师充分运用肖先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向法庭提交详细的量刑意见。尽管公诉机关最初未将肖先生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先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最终,法院对肖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
张廷春律师执业11年,累计承办案件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他凭借专业研判能力、庭审抗辩能力、谈判调解能力、执行落地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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