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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银行流水存争议,律师辩护部分金额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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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2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51160996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 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重大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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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展开辩护。最终法院未将全部指控金额认定,为被告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诈骗案银行流水存争议,律师辩护部分金额未认定

陈俊峰律师自2024年执业于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以来,始终坚持以细致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注重从案件细节中寻找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在(2024)苏1202刑初XXX号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他明白,在这类诈骗案件中,准确认定诈骗金额是量刑的关键。

事前防范方面,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他仔细比对每一笔转账记录,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事中把控阶段,陈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庭审中,他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他的辩护意见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的把控作用。

事后解决上,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XXXXXX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计算方式:指控金额XXXXXX元-未认定差额XXXXX元),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XXXXXX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陈俊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有效降低了认定金额,同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量刑结果。自执业至今,陈俊峰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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