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一个不起眼的证据细节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苏1202刑初XXX号诈骗案中,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的性质认定就成为了关键。
被告人吕XX被公诉机关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开展了系统的辩护工作。
陈律师首先细致阅卷,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他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基于此,陈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力求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档次。
庭审中,陈律师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XXXXXX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计算方式:指控金额XXXXXX元-未认定差额XXXXX元),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XXXXXX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除了这起案件,陈俊峰律师还办理了另外两起刑事案件。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苏1282刑初XXX号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告人吴XX作案时不满十七周岁,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起公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紧扣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认罪认罚等关键从轻情节,制定并执行了全程精准的罪轻辩护策略。最终,被告人吴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在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的背景下,最终量刑已降至法定刑以下的三分之一。
在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苏1281刑初XXX号何XX诈骗案中,被告人何XX当庭翻供,辩称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自己仅为顶罪。陈律师围绕证据链完整性、罪名定性、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开展辩护。虽然法院未采纳被告人关于“赵XX作案”的辩解,亦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证据审查的部分意见。
陈俊峰律师执业证号为13212202410843766,自202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这些刑事案件中,他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和精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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