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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终审胜诉:新法助力律师为中小器材厂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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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8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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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朱俊健律师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擅长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某建筑器材厂与央企集团的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一审胜诉后,央企集团上诉,主张责任主体问题、已结算不应再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等。朱俊健律师围绕关键要点答辩,依据《民法典》新规,精准驳斥对方抗辩。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部债权获法律支持。
租赁合同纠纷终审胜诉:新法助力律师为中小器材厂维权

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该央企集团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使得原告面临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

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朱俊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二审代理人参与案件。朱俊健律师来自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

民法典》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公司合并情况下,母公司对原公司债务的承继责任,相比修改前的规定,更加清晰地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可能会因为主体问题导致原告的债权难以落实。但依据《民法典》,朱俊健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央企集团提出的“已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抗辩,朱俊健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钢模板租赁问题上,朱俊健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朱俊健律师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合并注销、债务承继领域的专业实战能力,也彰显了《民法典》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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