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其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前的规定对于“销售”行为的认定较为宽泛,使得开发商在类似案件中容易陷入不利地位。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面临着可能承担巨额赔偿和拆除产品的困境。
在这关键时刻,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了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代理此案。王丹律师具有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王丹律师代表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该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无直接合同关系;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且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体现了更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了善意销售者一定的保护。在本案中,王丹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该条款。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该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王丹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还避免了因大规模拆除而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群体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这一案例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类似案件中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凸显了法律变化的积极意义和王丹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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