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林X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额出资购买了东山县的涉案房屋。因家庭矛盾,产权暂时登记在侄子林X及侄媳彭X名下,林X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然而,当林X、陈X要求过户时,彭X却不予配合。林X、陈X遂委托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的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址在福建省东山县的涉案房屋系原告林X、陈X所有。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在借名买房这类案件中,由于实际出资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想要确认物权归属面临诸多困难。被告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像本案中被告就辩称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且已返还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出资证据方面,有林X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X支付;权属确认文件上,林X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原告为实际产权人、被告为名义业主;通话录音中,林X承认房屋系林X全款购买且愿意配合过户;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通过挂失补办新证,这些都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做法。
而新的法律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刘汉涛律师依据这些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闭环。面对被告“共同出资”的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矛盾、证据无法对应购房款、不符合交易习惯等问题。同时,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调若房屋已转让给被告,原始产权证、房屋钥匙等关键物品不应仍由原告持有,被告也无须挂失补办新证,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此外,在诉讼前被告已将房屋抵押给信用社,刘律师在诉讼策略上先行确认物权归属,为后续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实现过户或主张损害赔偿预留了法律空间。
这起案件中,刘汉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这一案例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实际出资人权益方面的进步,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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