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面临刑事追诉,情况十分棘手。
这时,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还担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等职务。李律师接手后,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细致梳理,他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李律师认为这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他还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随后,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摆脱了刑事追诉,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继续着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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