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偿债,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时未清点设备、未告知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时,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背景,曾在公安机关工作近二十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接手案件后,李鉴春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他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此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属民事范畴。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摆脱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如今,他依旧坚守在刑事辩护一线,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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