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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让当事人无罪或轻判,凭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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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9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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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有刑侦预审与法学讲师经历,兼具双思维。他擅于捕捉辩点,精准把握刑民边界,能为当事人精准评估量刑,还能推动案件获不起诉、轻判等良好结果。
总让当事人无罪或轻判,凭啥?

很多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时,往往充满忧虑,不知如何是好,更难以判断案件走向与可能结果。此时,如果能遇到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情况或许会大不相同,李鉴春律师就是这样的存在。

曾有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相关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其负责施工,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设备,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用途。公司便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相关民事合同与工程往来记录,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件真实过程与因果关系。接着,他重点分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撤离时没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民事履约不当,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然后,他系统论证案件本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刑事犯罪。最后,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证据线索,构建起完整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其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学功底深厚。他曾在公安机关多部门工作近二十年,还担任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种独特经历让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在办案时,他善于从侦查角度寻找案件辩点,像在张某案中,他深入分析证据,精准把握刑民边界。而且,他注重从侦查阶段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提交专业意见,影响司法机关的判断。他凭借自己的专业实力和独特办案思路,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300余件刑事辩护案件,还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等。

李鉴春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素养和独特的思维,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他的每一次努力,都在法治进程中留下坚实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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