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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众多嫌疑人重获自由,咋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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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9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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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擅于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靠谱评估。其团队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在周口刑事辩护领域颇具影响力。
让众多嫌疑人重获自由,咋办的?

当面临刑事指控,当事人往往陷入迷茫与恐惧,不知如何应对。嫌疑人及其家属常常困惑,怎样才能为嫌疑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怎样的律师才能真正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李鉴春律师,有着独特的处理方式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实。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属于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之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这种复合背景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他在办案时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能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他在处理案件时,会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像在张某案中,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细节,从证据和法律适用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众多刑事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办案思维,为当事人带来了希望,也让人们看到了刑事辩护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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