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算的复杂局面中,对外追收债权是提升清偿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若债权无法有效收回,将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使他们本就因企业破产而遭受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众多债权人来说,每一笔应收债权都是他们的血汗钱,追收失败意味着他们可能血本无归,生活陷入困境。
宇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2023年12月25日,宇公司与游X签订《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货物交付及货款支付事宜。然而,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管理人发现游X未按约支付货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136个模具是否交付以及欠款金额等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对于宇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他们原本就因公司破产而忧心忡忡,如今债权追收又困难重重,内心充满了绝望。案件的难点在于,合同签订于2023年12月,而保全查封发生在近两年后,客观上无法提供交付时的直接证据,如签收单、现场照片等,使得交付事实难以认定。
接手本案的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荣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办理此案时,冯从福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采取了一系列关键步骤。首先,在面对136个模具是否交付这一最大的事实争议时,他紧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他指出,宇公司已就合同约定和履行完成初步举证,游X主张未交付应承担举证责任。曾经办理过千余起案件的经验让他深知,在证据不全的情况下,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是关键。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论证思路,因游X举证不能而认定交付事实成立。
其次,对于游X提出的多重抗辩,冯从福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针对未交付抗辩,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针对代垫款,虽未能证明已偿还,但认可扣除,实际减少了争议金额;针对抵销抗辩,明确指出案外法人之间的债务与本案无关,且无抵销合意。这一系列操作有效对抗了债务人的抗辩,维护了破产财产的完整性。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管理人的主要主张。认定160个模具均已交付,游X实际尚欠487526元,并支持了逾期付款损失请求。冯从福律师以“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为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专业与责任。他通过合理变更诉讼请求,务实推进诉讼,成功为宇公司追回应收账款及逾期损失,有效增加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也为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类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其裁判思路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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