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严重破坏司法秩序,还会让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难以挽回,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参与此类犯罪,更是会对他们的未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可能导致他们学业中断、人生轨迹偏离正轨,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还是学生。在某时间段内,他伙同他人,按照上线安排,跨省多次从被害人手中取走被骗现金,并将赃款送至上线指定地点。公诉机关指控他转移资金240余万元,经查证部分为诈骗资金,非法获利1万余元。这一指控让张某及其家人陷入了绝望之中,张某的学业可能就此中断,未来也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案件的难点在于,犯罪金额的认定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资金流转和查证工作,如何准确界定犯罪金额成为了关键。
在这个关键时刻,朱红亮律师介入了此案。朱红亮律师2016年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法学系,科班出身的她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毕业后她就投身律师行业实习历练,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式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累计处理各类纠纷400余件,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核心领域。
在办理此案时,朱红亮律师凭借400余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了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可能存在问题。她仔细梳理了张某转移资金的每一笔流水,发现部分资金的性质存在争议,不应全部认定为犯罪所得。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自己的观点寻找有力的支撑。同时,曾经在长期庭审实战与纠纷调处中积累的经验让她知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和挽救。于是,她积极收集张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坦白、退赃退赔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在庭审中,朱红亮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主张部分金额不应认定,并详细阐述了张某的各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她的辩护有理有据,逻辑清晰,为张某争取到了有利的局面。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属实。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到他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朱红亮律师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在法律框架内穷尽合法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案件结果。她用专业与责任为张某保驾护航,让张某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也为他的未来留下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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