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青海省xx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法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长期合作,原告向其提供药品批发服务。根据相关文件,截至2025年10月20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192,331.54元,该款项远超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原告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利息,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诉求。
马明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为支持原告主张,提交了《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药品采购关系;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两张、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证明原告发货金额及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明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合伙人及被告一的执行情况。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马明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所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且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被告青海XX公司、唐xx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给付原告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计付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此结果成功帮助原告追讨回货款及利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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