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死者C某生前投保“XX中老年人意外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额100000元。20XX年X月XX日,C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书》。于是,TX、CXX、CXX、C某丙(死者C某近亲属)共同委托湖南株洲张双意律师代理此案,起诉XX公司。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固定完整证据链。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收集并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拒赔通知书、医疗费票据、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清晰还原投保、事故、抢救、拒赔全过程。张双意律师曾处理过众多案件,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此次也不例外,这些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精准定性涉案车辆成为关键。张双意律师提出关键代理意见,指出涉案车辆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从产品标识、社会普遍认知、登记管理现状来看,普通公众均视为电动车;格式条款存在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张双意律师凭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对实际情况的把握,成功击破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理由。
同时,张双意律师紧扣保险法规定,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指出案涉保险为网络电子投保,保单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并且依法核算理赔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XXX元、医疗费XXX元,合计XXX元,数额准确、依据充分。
在保险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张双意律师完整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采纳全部观点。最终,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XXX元、医疗费XXX元,合计XXX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保险公司负担XXX元,原告仅负担XX元。张双意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功底和高效务实的诉讼策略,成功实现全额赔付,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张双意律师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多年深耕刑事辩护,在刑事、民商事等领域均有不俗表现,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此次案件的成功也再次证明了她的专业能力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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