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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维权获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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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4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韩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21143059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17677970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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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X于2011年8月入职某区交通运输局,由某区公路局代发工资,双方未签书面合同。2024年刘X被清退,劳动仲裁部分请求获支持,刘X不服起诉。河南郑州韩蕊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助力明确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区交通运输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为劳动者维权获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

刘X于2011年8月入职某区交通运输局担任某岗位,工资由某区公路局代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上级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文件,对临时工进行清退,刘X于8月26日离职。刘X申请劳动仲裁,部分请求获得支持,但刘X对仲裁结果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此时,刘X委托了河南郑州韩蕊律师,韩蕊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在案件前期,韩蕊律师凭借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的经历,对法律程序十分熟悉。她详细梳理了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某区公路局之间的关系,收集了刘X的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调查过程中,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仔细分析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进入诉讼阶段,韩蕊律师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她指出,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同时,针对某区交通运输局以政策调整为由清退刘X的情况,韩蕊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在此情况下应给予刘X相应的经济补偿。她的专业陈述和有力辩论,让法庭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韩蕊律师还结合自己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运用严谨的逻辑和准确的法律条文,反驳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她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为刘X争取最大的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政策调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合法解除情形,某区交通运输局应向刘X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韩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刘X维护了合法权益。韩蕊律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负责”的执业理念,在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口碑,还担任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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