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于2011年8月入职某区交通运输局担任某岗位,工资由某区公路局代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上级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文件,对临时工进行清退,刘X于8月26日离职。刘X申请劳动仲裁,部分请求获得支持,但刘X对仲裁结果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此时,刘X委托了河南郑州韩蕊律师,韩蕊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在案件前期,韩蕊律师凭借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的经历,对法律程序十分熟悉。她详细梳理了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某区公路局之间的关系,收集了刘X的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调查过程中,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仔细分析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进入诉讼阶段,韩蕊律师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她指出,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同时,针对某区交通运输局以政策调整为由清退刘X的情况,韩蕊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在此情况下应给予刘X相应的经济补偿。她的专业陈述和有力辩论,让法庭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韩蕊律师还结合自己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运用严谨的逻辑和准确的法律条文,反驳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她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为刘X争取最大的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政策调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合法解除情形,某区交通运输局应向刘X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韩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刘X维护了合法权益。韩蕊律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负责”的执业理念,在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口碑,还担任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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