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X年开始执业,王芳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经济纠纷相关案件就有600余件,尤其在买卖合同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
韩某自2019年起受王某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劳务内容与报酬,未签书面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某施工时因王某提供的脚手架断裂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韩某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向永清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8062.1元。
王某在一审中提出多项抗辩,包括韩某自身操作有过错、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垫付费用数额有争议以及韩某伤情与事故并非唯一因果关系等。一审法院认定韩某合理损失98590元,判决王某赔偿。王某不服上诉,二审中提交新证据证明实际垫付42000元,二审法院维持责任比例,纠正垫付金额后改判王某赔偿93590元。
在这个案件中,王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对于责任划分,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明确王某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损失数额认定上,参照相关标准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核算;对于垫付金额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引导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最终为韩某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2023年2月,买受人亲属通过中介公司销售员为买受人购买房屋。销售员告知开发商返费40000元通过中介返还,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中介承诺支付返佣。但中介仅支付15000元,剩余25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买受人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剩余佣金及利息,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中股东未到庭且未证明财产独立,二审虽提交部分证据但仍无法证明。法院认为中介与买受人的佣金约定有效,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中介公司的支付义务和股东的连带责任,为买受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刘某与郭某系朋友,2024年5月郭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转账但未签借条。借款到期后郭某拖延还款,刘某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郭某否认借贷关系,称是“好处费”,但无证据证明。
法院根据刘某的转账记录和通话录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刘某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王芳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强调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帮助刘某通过转账记录和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胜诉。
王芳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劳务受害纠纷中,准确界定雇主责任和损失数额,引导当事人补充证据;在中介合同纠纷中,明确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和股东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院会综合考虑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供劳务者自身的过错来划分责任;对于中介合同纠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即便没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也能被法院认可。
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提供劳务受伤、中介返佣问题还是无借条借款纠纷,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支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王芳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展现出了丰富的经验、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出色的证据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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