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在被申请人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XX提起仲裁请求。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跨区域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山东,劳动者在江苏句容工作受伤,这种异地用工、异地工伤的情形,给维权增加了程序上的复杂性。当事人赵XX因工致十级伤残,急需获得赔偿以解决生活困难。
陈步青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他深知跨区域劳动争议如果走完完整的仲裁、诉讼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受伤劳动者极为不利。为此,他制定了“快速调解、分类处理”的诉讼策略,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由用人单位支付两类。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医疗记录等关键材料,为每一项诉求都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依据相关规定精确计算出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一方面向对方阐释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提出“分轨处理”的调解方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直接赔偿责任,又确保了申请人能够顺利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还为申领程序设置了明确的时限保障。
最终,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9508元;双方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共同为申请人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所得款项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获得款项后,双方就再无其他纠纷。该结果高效、彻底地解决了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让赵XX能尽快拿到赔偿款解决生活困难,避免了冗长的仲裁、诉讼程序,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处理工伤案件上的专业能力和务实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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