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航律师曾接手韩X离婚纠纷案。原、被告于xxxx年xx月登记结婚,xxxx年xx月生育一子。xxxx年xx月起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近五年,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子长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照顾。夫妻共同财产有xx市一处房产,共同债务含房屋贷款、银行及支付宝借款等。原告请求判令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离婚和孩子由原告抚养、房屋归女方,但抚养费仅同意每月支付xx元,对共同债务有异议,主张已给付原告xx万余元,不愿分担债务。
刘航律师帮当事人理清争议、守住权益、高效办结。她推动双方顺利解除婚姻关系,最大限度维护了韩某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中的合法权益,同时规避了诉讼风险和程序麻烦。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韩X与被告刘X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延吉市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xxxxxx元,原、被告各承担xxxxxx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担部分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负担。
在刑事领域,刘航律师也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能力。于XX串通投标案中,2015年至xxxx年,张X某伙同王某某、张X某、田XX、于XX,注册及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交叉任职、分工配合,通过围标方式参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标。张X某统筹、张X某负责注册记账、王某某负责资金、田XX负责竞标材料、于XX参与xx个项目现场竞标与设备安装。五人共同实施xx个项目串通投标,总中标金额xx亿余元;于XX参与xx个项目,中标金额合计xxxx万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案发后均全额上缴。张X某、田XX系自首;王某某、张X某、于XX系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刘航律师作为于XX的辩护人,提出于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建议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认定五被告人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张X某系主犯,王某某、张X某、田XX、于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元,全部违法所得xxxx万元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刘航律师不仅精研专业,作为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事业拓展部负责人,她还致力于法律服务模式的创新与市场拓展,擅长整合所内资源,为政府、企业及高净值客户提供前瞻性、定制化的综合性法律支持。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高度的责任心与卓越的庭审表现,她在业界与客户中建立了卓越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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