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原告苏X在中国XX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2025年1月26日,原告女儿驾驶该车辆时,因避让一条狗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同意维修,但之后却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发动机损坏部分。此时,原告委托了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的柴昊然和刘律师代理此案。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开始在该律所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百余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柴昊然律师凭借其曾担任富滇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的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积极协助原告收集各类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维修单据等,以证明发动机损坏与此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柴律师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查找被告拒绝赔付的不合理之处。
进入庭审阶段,柴昊然律师利用自己在民事案件领域积累的丰富实战经验,清晰地向法庭阐述案件事实。他指出,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且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未履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约定,存在明显过错。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柴律师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柴昊然律师还以其担任地方医院、文旅部门和国企专项服务法律顾问的经验,展现出全面的法律素养。他不仅熟悉保险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还能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为原告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发动机损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昆明公司须支付原告苏X保险金2313元,案件诉讼费2392元由被告承担。柴昊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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