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为其辩护。
核心争议点及分析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原告(公诉机关)主张张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张某在杨子兴律师的辩护下,辩称自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就是自首,所以张某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能否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张某虽认罪认罚,但仍应按法律规定量刑。被告辩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法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张某签署具结书并在庭审中认可指控,体现了其悔罪态度,所以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张某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无违规行为。原告认为张某虽有一些从轻情节,但仍需综合考虑犯罪事实量刑。被告辩称,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应适用缓刑。法院认定,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所以张某符合缓刑条件。
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不幸涉及刑事案件,要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在整个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自愿认罪认罚,这会对量刑有很大帮助。另外,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展现自己的悔罪态度,也可能让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理。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既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又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这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800余起刑事辩护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张某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关键所在,为张某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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