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是李建鹏律师一直以来坚守的执业信念。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这一信念体现得淋漓尽致。甲某和乙某原审被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甲某还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某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后,李建鹏律师深知当事人对改判的渴望,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深入分析。他提出罪名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还指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等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某的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减刑。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面对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时,李建鹏律师再次以此为行动指南。甲某私下联系建筑公司拟围标,后收取乙某39万元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甲某虽被认定有罪,但仅被判处了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处罚。
李建鹏律师在付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同样践行着这一理念。李建鹏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超300件案件,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曾任职检察院,有丰富司法经验,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付X因公司涉嫌该罪被刑事拘留,个人非吸资金达2000余万元。李建鹏律师从非吸资金的性质、非吸金额与非法获利数额不匹配等角度介入辩护,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为付X办理了取保。李建鹏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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