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庭审
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人胡某在20年10月11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交通银行卡出租,非法获利5000元,银行卡涉案流水达336.00元,其中有电信诈骗案被害人1000.00元资金打入该卡。凌泽阳律师仔细查看这些证据,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比如认为部分交易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法官认真倾听,不时记录。
法庭辩论阶段,凌泽阳律师强调被告人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给另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公诉机关则坚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法官在双方辩论过程中,多次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述。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帮信罪,但采纳了凌泽阳律师的从轻处罚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依法没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
举证环节,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林某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在多地拿取诈骗资金共计30万元,违法所得10400元。凌泽阳律师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质证,指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抓捕视频的拍摄角度和时间记录不清晰。法官要求公诉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法庭询问阶段,法官就案件细节向被告人和辩护人提问。凌泽阳律师回答问题时,强调被告人系从犯,转移部分款项属犯罪未遂,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虽然被告人有这些情节,但犯罪金额较大,仍应依法判处一定刑罚。法官综合双方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凌泽阳律师作为被不起诉人卿某的辩护人,仔细审查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在内的所有证据。他指出卿某系未成年人,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凌泽阳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卿某不起诉。
诈骗罪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陈某某、苏某、蔡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关系骗取被害人唐某钱款,构成诈骗罪。凌泽阳律师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在质证环节对部分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如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在法庭辩论阶段,他提出陈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但法院认为四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仅对张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蔡某当庭认罪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各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
凌泽阳律师执业五载有余,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各类刑事案件200余件。在这些案件中,他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理念,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缓刑、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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