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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律师,擅于通过证据审查破局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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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4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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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在证据审查上独具方法。通过梳理“边缘证据”,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成功处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量刑从轻、不起诉等良好法律效果。
这位律师,擅于通过证据审查破局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矛盾、书证缺失等证据困境屡见不鲜,给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带来极大挑战。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凭借其十余年刑侦预审经验、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经历以及十六年的执业经验,在证据审查方面有着独特的方法和策略。

李鉴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中,某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证据看似对张某不利。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属于民事范畴。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

另一起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李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李鉴春律师通过对“边缘证据”的梳理和分析,在这两个案例中成功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法律结果。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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