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某县的一条村道旁,气氛压抑而沉重。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一场生命权纠纷就此拉开帷幕。而此时,张居宽律师以原告代理律师的身份介入了这起案件。
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执业十余年,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在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中,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现场勘验。张居宽凭借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除了生命权纠纷案件,张居宽还处理过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与各方围绕《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进行质证与辩论。然而,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虽不尽如人意,但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证据的重要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张居宽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在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他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张居宽积极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且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居宽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任省财税委委员,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使他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无论是生命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不同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以“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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