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一起发生在芜湖的工伤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本案中的客户陈XX,是一名普通的电焊工,入职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后,在工作中左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XX与公司就工资标准计算问题产生了分歧,从而引发了这起劳动工伤纠纷案件。陈XX面临的困境是,公司以合同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而他主张按实际日薪350元计算,双方僵持不下,一审判决也未能让双方满意。
接受委托的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于劳动工伤纠纷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陈XX主张的日薪350元才是真实的工资水平,这直接关系到各项赔偿的计算基数。
为了找到有力证据,陈步青律师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首先系统地梳理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零散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招聘广告,上面显示电焊工年薪8万元保底,与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领款凭证照片复印件,虽非原件,但四张凭证用途栏均明确载明为预支工资,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4995元、2000元;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两笔加班费分别为700元、262.50元。而最关键的是当事人与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录音。
在二审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重点运用了这份沟通录音证据。录音中,公司财务人员明确核算出75.5个工,350一天,一起是26,425元,你已经支了12,995元(未含两笔加班费),要压一个月工资在这里。陈步青律师指出,这段录音是公司财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沟通中的自认,直接证明了双方约定的日薪标准就是350元,且公司已经按此标准核算了应付工资总额。同时,陈步青律师进一步论证,虽然招聘广告、领款凭证系照片复印件,但从劳动者的举证能力来看,他们无法获得上述复印件的原件,且这些证据内容与转款记录、沟通录音等相互印证,招聘广告所载的电焊工工资亦与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应当予以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根据沟通录音内容,公司财务人员明确陈XX受伤前的应付工资数为26,425元,该核算过程显示其月工资标准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3832元。结合招聘广告、领款凭证、转款记录等证据,酌定陈XX月工资标准为7612.50元(350元×21.75天)。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部分,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0,90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58,919.50元,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万余元。
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对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以及勤勉的服务,成功帮助陈XX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陈XX对陈步青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他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这起案件的成功改判,不仅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专业水平,也为广大劳动者在类似案件中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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