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巢XX被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巢XX虽参与平台落户及外部协调事务,但并非平台的实际运营者、决策者,亦未参与概率游戏的设计、推广或资金管理。然而,要证明其从犯地位及适用法定从宽情节存在困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巢XX委托,胡雨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胡雨薇律师作为专注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巢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恶性程度展开辩护工作。胡律师指出,巢XX在整体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巢XX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此外,巢XX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0万元,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庭审中,胡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客观陈述巢XX的实际参与范围,避免将其与其他主犯行为混同,并多次强调自首、退赃、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争取法庭对巢XX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巢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巢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二百二十四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表明,在网络开设赌场类案件中,准确界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充分运用法定从宽情节进行辩护,可有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胡雨薇律师在刑民交叉领域的专业辩护能力,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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