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夫妻间容易产生矛盾的焦点。本案发生在一段跨国婚姻中,原告张女士(化名,1968年出生)与被告施先生(化名,1972年出生)于2007年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结婚,张女士系再婚,施先生系初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婚后,他们在2012年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价值约909万元,建筑面积约579平方米,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2011年还购买了位于重庆市XX区的两套房屋,同样登记在施先生名下。近年来,施先生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北京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并要求施先生协助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另案请求确认重庆两套房屋由双方各占50%份额,并要求施先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主要为北京市。他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经验丰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首先,他协助张女士调取了双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并办理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以此证明双方自2007年7月起系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调取了北京房屋及重庆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明确这些房屋均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经查询,北京房屋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无查封或抵押记录;重庆两套房屋同样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张女士曾于2015年5月对该两套房屋申请了异议登记,以防范对方转移财产。再者,李同红律师协助张女士提交了施先生于2014年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载明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力地证明了施先生本人亦认可这一事实。
鉴于施先生长期在国外从事旅游、接待、咨询业务,经多次沟通仍拒绝到法院应诉,李同红律师决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推进诉讼。在北京案件中,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在重庆案件中,法院亦依法进行了审理。李同红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或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北京房屋系张女士与施先生婚后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虽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施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由张女士与施先生共同共有,施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张女士办理该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2330元由施先生负担。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施先生系夫妻关系,重庆两套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权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且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因此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施先生名下的重庆两套房屋由张女士、施先生各占50%的产权份额,施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女士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张女士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专业负责,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能够迅速理清思路,收集关键证据,为自己维护了重大财产权益。李同红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解决了这起共有权确认纠纷,再次彰显了他在婚姻继承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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