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务工者杨先生进入广东肇庆某市政集团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任抹灰工。同月28日,他在作业时不慎从钢架坠落,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经肇庆市端州区人社局认定,杨先生所受伤害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然而,杨先生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以未证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全部请求。无奈之下,杨先生委托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起诉至法院。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2202210462806,服务地区主要在广东肇庆。他熟悉掌握工伤理赔案件的全流程以及因工伤理赔衍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曾参与多个大型项目的破产处置,熟悉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
在办理此案时,黄宇杰律师制定了核心策略,以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争议。他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书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某市政集团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视为认可工伤认定结论。同时,他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为杨先生的诉求提供法律支撑。为了补强证据,黄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市政集团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作证明》《班组名单》《考勤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
在工资标准争议方面,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按杨先生银行流水显示的4000元/月或肇庆市平均工资8404元/月计发待遇,杨先生则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黄宇杰律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杨先生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应按省级标准执行。他还反驳了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的肇庆市标准无法律依据。
在实际损失举证方面,黄宇杰律师聚焦必要性与合理性。对于护理费,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600元,某市政集团公司未举证已派员陪护,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对于交通费,杨先生因配合工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产生1980元交通费用,虽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黄律师认为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某市政集团公司应依法承担。
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内容。某市政集团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60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980元,并配合杨先生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营养费的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手续。法院驳回某市政集团公司上诉,认定其作为承建方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资标准按广东省平均工资计发正确。
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精准的诉讼策略,为杨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了他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他始终立足劳动者弱势地位,紧扣工伤保险立法本意主张权益,切实高效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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