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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指控,自首与和解情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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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0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31210000MD0052633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566017219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 电话/微信15566017219(免费咨询),东北地区专做刑事辩护的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行仁律所毒品犯罪部负责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高级讲师。 专注办理涉毒涉黑、贪污非吸、诈骗滋事、故意杀人、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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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被告人杨X被公诉机关指控。原审面临刑事处罚。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处杨X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故意伤害罪指控,自首与和解情节辩护

20XX年,在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审判长严肃地询问被告人杨X对于故意伤害指控的意见。此时,坐在辩护人席上的赵磊律师眼神专注,准备应对接下来的庭审环节。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杨X因琐事与被害人马X产生口角,后将马X打伤,经鉴定马X肋骨骨折程度为轻伤二级。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杨X提起公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杨X是否应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赵磊律师2009年开始执业,就职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主要承办刑事案件。接案后,赵磊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现杨X在20XX年X月XX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赵磊律师抓住这两个关键情节,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能够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赵磊律师的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X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在日常工作中,赵磊律师会定期组织团队成员对已办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复盘。在一次关于诈骗罪案件的复盘会议上,他带领团队分析证据收集、辩护策略等方面的得失,为后续案件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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