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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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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3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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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程X、王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福州地区苏湖城律师作为王XX的二审辩护人,从犯意引诱、毒品数量计算、犯罪形态等方面辩护,最终法院维持原判,体现了律师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和对案件的严谨态度。
全面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起始于2013年3月,邱XX向警方举报有人贩卖毒品并协助抓捕。程X、王XX、陈XX参与了毒品交易,涉案冰毒达140.08克。贩卖毒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定罪,当事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这不仅会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还会对其未来的生活和家庭造成极大的危害。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起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一审判决后,程X、王XX不服提出上诉。苏湖城律师拥有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在法律知识储备上十分深厚。在本案中,针对王XX的上诉,苏湖城律师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认为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苏湖城律师凭借其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经验,提出王XX不以牟利为目的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一审认定为贩卖毒品属适用法律错误。即便本案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但贩卖毒品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王XX等人的行为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应当认定为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并且强调从陈XX身上扣押的9.1克冰毒与王XX无关,不能计算在王XX的涉案数量中。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进行了仔细的审查。虽然法院最终认为程X、王XX的上诉理由及苏湖城等律师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但整个辩护过程体现了苏湖城律师的专业和负责。苏湖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近千件刑事案件,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了诸多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精神和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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