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中,公司和员工的矛盾时有发生。今天就来说说XX公司与王X的这场劳动争议。
案件发生在浙江甲X县,原告是XX公司,被告为王X。王X于XXXX年XX月进入XX公司从事车床工工作。XXXX年XX月XX日,王X与工友侯XX在公司车间内发生肢体冲突,经嘉善县公安局惠民派出所调解处理,王X赔偿侯XX4700元。之后公司发布奖惩通告,决定给予王X留厂查看3个月处理。XXXX年X月XX日,因公司工作量减少等原因,王X找公司领导理论,双方引发矛盾。同日,公司经工会讨论以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表现不佳为由,决定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并下达了辞退通知书。
王X在XXXX年X月XX日向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仲裁委于XXXX年X月X日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王X经济补偿金10666.75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将王X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纠正仲裁裁定书,判决公司不应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王X承担诉讼费用。公司认为自己是按照正规流程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的,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故意在车间聚众闹事、恶语伤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还经常找领导麻烦,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公司觉得王X提供的录音资料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且是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XX公司在收到仲裁结果后感到焦虑,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在这个时候找到了胡多兵律师。胡多兵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内容较多,涉及到公司和王X提供的各类证据。胡多兵律师还多次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后沟通了5次。
胡多兵律师发现,公司虽然声称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表现不佳,但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在法律上,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就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这就是胡多兵律师抓住的关键策略点,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债权债务领域相关案件百余件,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在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最终,法院采纳了胡多兵律师关于公司举证不足的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有诸如聚众闹事、恶语伤人等表现不佳的行为,所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又因王X认同仲裁裁决书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视为对自有权利的处分,故公司应当向王X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计算,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4152.2元×2.5个月=10380.5元。
对比公司最初的诉求,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到最后还是要支付10380.5元,这个结果和公司的预期相差较大。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X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