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案例一
2022年1月至9月,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例二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争议点一: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
法院查明
在案例一中,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孟X、王XX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郭X等其他人员均系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案例二中,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主张
案例一中,辩护律师主张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案例二中,辩护律师主张郝XX系从犯。
法院认定
案例一中,法院认定郭X等均系从犯;案例二中,法院认定郝XX为从犯。法院认为,从各被告人在公司中的职位、参与程度等方面来看,郭X和郝XX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主要作用,所以认定为从犯。
争议点二:量刑情节的认定
法院查明
案例一中,郭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15万元;案例二中,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主张
案例一中,辩护律师希望法庭基于郭X的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赔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案例二中,辩护律师提请法庭基于郝XX的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赔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
案例一中,法院综合郭X的从犯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赔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案例二中,法院鉴于郝XX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赔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争议点三:犯罪金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
案例一中,明确了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案例二中,辩护律师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双方主张
案例二中,辩护律师认为“挂单”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公诉机关认为应按照实际吸收资金全额计算犯罪金额。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未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案例一中,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案例二中,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参与金融活动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收益迷惑,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其次,如果不幸卷入这类案件,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最后,积极退赔违法所得,这在量刑时会被法院考虑,可能会从轻处罚。
结尾
这两个案例中,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量刑情节等因素,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因不同的情节得到了相应的从轻处罚。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453起同类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地抓住各个争议点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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