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这边,诉求就是让被告何XX支付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一共332,605元。理由是自己作为厂房的实际使用人,这些因为拆迁产生的损失理应由自己获得相应补偿。而被告何XX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认为许XX不该拿这些补偿。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细节有不少。卢扬超律师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就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能清楚看到各项补偿的具体情况。而且法院明确了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还取得了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确定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这样的。首先,案涉租赁合同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是实际使用人,在厂房里投入了生产经营,对于可搬迁机器设备、其他生产生活资产等,这些都是许XX实际拥有和使用的,所以许XX有权获得相应的搬迁补偿。对于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虽然合同无效,但基于公平原则和许XX实际受到的影响,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不过,法院没有完全支持许XX的全部诉求,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的核算和判定。
最终判决,被告何XX要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个案子是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的。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大家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确认好产权情况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避免因为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遇到拆迁补偿这类问题,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明确自己的权益。
回顾这个案子,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使用人许XX还是获得了近17.4万的补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权益的保护。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办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在这个案子里,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应得补偿,有效反驳对方抗辩。正是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种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能找准关键突破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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