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版图之上,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此次原告A、B与被告C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便引起了广泛关注。2024年3月至7月期间,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声称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认为超付了1200.02万元,故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C诉至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5)某民初XXXX号。
被告C委托了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国辉律师代理此案。王国辉律师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委托后,他立即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他们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实际上原告还款并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王国辉律师提出了被告的核心答辩要点。首先,原告隐瞒关键借款事实。原告仅主张820万元借款,却故意隐瞒第三人D向被告C借款600万元、原告A作为担保人的事实。根据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这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原告还款未超付。即使按原告A自认的“还款约2100万元”计算,该款项用于清偿2000万元总借款及合理利息(月利率0.1%,利息2万元,总应还款2002万元),仅超出98万元,实际上这是双方协商的逾期利息,属于合法债务清偿,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超付”。
再者,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了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同时,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在这个案件中,王国辉律师通过精准锁定争议焦点,针对原告“选择性举证”的核心问题,重点围绕“总借款金额是否包含担保债务”展开抗辩,通过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还原了2000万元总借款的客观事实,直接推翻了原告“仅借款820万元”的片面主张。他还有效反驳证据瑕疵,针对原告“现金还款707.04万元”的主张,明确指出其仅提供取现记录、缺乏交付凭证的证据缺陷,促使法院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削弱了原告“超付”的计算基础。并且强化法律逻辑论证,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充分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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